北京建筑大学展览展示及空间暂行管理办法

北京建筑大学现有展览展示及空间3个,即校史馆、北京建筑大学艺术馆、中国建筑师作品展示馆,展陈面积约1700平米,展览空间由北京建筑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统筹管理,保卫处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、党委宣传部协同管理。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(目的依据)

为了规范展览展示行为,完善学校展览展示及空间环境,提高学校综合管理水平,增强学校服务社会的辐射功能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(定义)

本办法所称展览,是指学校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,通过物品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,进行信息交流,促进教学、科研发展和文化交流的非营利性活动。

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,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,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、组织和安排,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。

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,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,负责布展、展品运输、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。

第三条(适用范围)

北京建筑大学校园环境内有关展览的展示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均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(原则)

学校对展览的发展与规范,本着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办馆宗旨,秉持高品质、专业化、公益性、开放化的原则。

第五条(管理部门)

文化发展研究院负责对学校展览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。

资产与后勤管理处、保卫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展览相关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招展与办展

第七条(主办单位的明确)

按照规定应当由文化发展研究院、党委宣传部、保卫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展览项目,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;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,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。

第八条(举办展览的要求)

未经文化发展研究院、党委宣传部、保卫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,不得擅自在北京建筑大学校史馆、艺术馆、中国建筑师作品展示馆等举办展览。

第九条(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)

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。

未经主办单位授权,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。

第十条(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)

招展信息应当客观、真实。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;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,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。

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单位,应当发布展览名称、展览主题、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。

第十一条(展览场馆租用要求)

展览按照第五条原则要求,在公益性的基础上,收取适当的场馆运营管理费用。

校外单位来校展览需在符合第七至十一条要求基础上,以北京建筑大学艺术馆为例,展陈面积500平方米,展陈时间1个月,收取5万元场地运营管理费用。其他校内场馆参照此标准。

第十二条(策展制度)

校外展览以招展为主,承接社会展览,党委宣传部和文化发展研究院负责意识形态审核,主办方承担知识产权法律责任;

北京建筑大学艺术馆、中国建筑师作品展示馆采用策展人管理制度,内容由策展人负责文化发展研究院,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审核,策展人承担知识产权法律责任;

校史馆以学校历史和成果展为主,由学校文化发展研究院统筹管理,文化发展研究院和党委宣传部负责意识形态审核。

第三章参观管理

第十三条(参观要求)

1、展览免费向公众开放。

2、北京建筑大学艺术馆、中国建筑师作品展示馆开放时间:每周二至周日9:00—17:00,周一闭馆(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)。团体参观需提前预约,可安排现场志愿者讲解。

3、北京建筑大学校史馆开放时间:每周二、周四中午12:30——17:00(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)。非日常开放时间参观和校史馆讲解服务,需要请提前2天预约。本馆实物展品较多,且多为原件,请勿触碰特殊情况另行通知,详见文化发展研究院网站通知公告栏目。参观前日,参观领队请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《北京大学校史馆参观预约表》交校史馆工作人员(大兴交基础楼D座306室毕老师,西城交科研楼406室吴老师)。组团单位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需真实有效,内容不属实者视为无效预约。 预约成功的参观团队或个人如有行程变动,请提前电话告知毕老师,联系电话010-61209313。

4、校外人员持有效证件参观,校内人员持校内一卡通参观。

5、酗酒者、衣冠不整者以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无监护人陪伴的,谢绝入馆。

6、参观展览人员请自觉接受图书馆安检,严禁将易燃易爆、管制械具等危险品带入馆内。

7、展厅内请勿摄像;拍照时请勿使用闪光灯及三角架。

8、爱护并正确使用公共设施,请勿触摸文物及展品。

9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,请勿丢弃杂物,请勿在馆内吸烟。

10、自觉遵守参观秩序,请勿大声喧哗、追跑打闹。

11、如遇各类突发事件,请服从工作人员指挥。

第四章保障

第十四条(安全保障)

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学校规定,向保卫处申报检查并领取检查后的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。

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校园教学环境和交通环境的,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展览的时间、地点、规模等相关信息向保卫处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报告,并接受其指导。

北京建筑大学校史馆、艺术馆和中国建筑师作品展示馆应当根据需要,配置电视监控、防盗报警、紧急报警等安检系统。

保卫处应该按照主办单位需要制定、落实展览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;承办单位以及参展商应当配合开展安全防范工作。

发生刑事、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,场馆单位、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,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。

第十五条(资金保障)

校外单位主办的展览,展览费用由校外单位筹措;校外单位承办的展览,由主办方与承办方共同协商展览费用;校内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展览从各单位日常经费支出。

第十六条(后勤保障)

开馆期间,专职安保人员负责场馆日光灯和展灯的开关,以及场馆门锁的开关。

北京建筑大学校史馆、艺术馆、中国建筑师作品展示馆的环境卫生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,按照日常环卫工作推进。

第十七条(政策保障)

文化发展研究院和党委宣传部负责展览项目的审批,凡是有利于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和社会形象力提升的展览,文化发展研究院将于每年初列入学校下一年展览计划,并在展览时间、场地安排上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十八条    第三十条(施行日期)

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。